發表日期: 2008-01-10    內容提供單位: 托育服務組 黃伶蕙 04-22502885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核定本)
97年1月8日院台內字第0970080476號函

壹、依據:
一、95年7月27-28日召開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社會安全組結論:「將保母納入管理系統,逐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保障家庭托育的品質」、「政府應推動非營利、普及化之托教照顧制度,提供平價優質的服務」、「政府應針對受僱者規劃育嬰留職津貼,或部分負擔托育費用。針對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亦應建立機制給予補助。」
二、95年9月20日行政院第3007次會議通過「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普及嬰幼兒照顧體系計畫」。
貳、目標:
  政府為推動國家與社會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之責任,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保護家庭與就業安全,以利國民婚育,降低少子女化衝擊,維持人口年齡結構之穩定,並避免婦女因婚育離開職場,爰擬具本計畫,期能達成以下目標:
一、以「工作、福利」模式,提供平價、可靠的普及托育服務,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針對受僱者提供部分托育費用,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使能投入就業市場,提高家庭收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二、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妥善照顧國家未來幼苗。
三、建構保母督導與管理系統,落實保母證照制度,提昇保母人員照顧嬰幼兒專業知能,提供可近性高且優質之幼托服務,以保障居家托育品質。
四、針對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以紓緩其照顧壓力,建構社區化專業友善托育體系。
五、提供非低薪、權益受保障之大量照顧福利服務工作機會,增加各地社區婦女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家庭經濟穩定與社區經濟繁榮。
參、實施對象:
一、家中有未滿2歲幼兒之家長。
二、社區保母系統。
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實際收托轄內未滿6歲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之合格保母人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領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者)。
肆、計畫內容及實施期程
一、建構完善社區保母系統網絡,積極招募合格保母(自97年1月起):
(一)鼓勵各地方政府結合轄內社區保母系統或相關團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保母及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作業規定」,洽各職訓中心申請補助經費;積極辦理保母人員核心課程訓練(7學分126小時),協助有意願從事保母服務工作者參與訓練、參加證照考試,並納入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以增加合格保母之數量。
(二)督導各地方政府確實掌握轄內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證照保母)及其從業意願,並評估轄內幼兒送托需求等資訊,依本計畫之規定,積極分區建構完善之社區保母系統。
(三)透過宣導、調查及發函通知等多元管道,引導證照保母進入社區保母系統,並接受輔導、管理,同時協助媒合收托照顧幼兒。
(四)建構「全國社區保母托育服務概況資料庫」:
1.將證照保母人員之基本資料逐步納入內政部兒童局「全國保母資訊網」。
2.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受理轄內證照保母申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等事宜。
3.提供保母人員線上申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4.提供家長登記托育需求,並接洽社區保母處理相關事宜。
5.透過網路平台協助社區保母系統有效管理保母托育,並協助地方政府有效督導社區保母系統。
(五)有關合格保母人員應提供之照顧內容、照顧人力配置及資格條件、收退費標準等,依本計畫附錄「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二、擴增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培訓專業管理人力(自97年1月起):
(一)補助社區保母系統增聘專職督導及訪視輔導人力,並積極進行職前訓練及在職研習,同時研訂社區保母系統服務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表件,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對所屬保母之督導、訓練、訪視管理,能有明確、合理的運作規則,確保其服務能滿足幼兒、家長與保母人員三方之需求。
(二)補助對象:社區保母系統。其設置由各地方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規劃,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嬰幼兒保育科系之學校等承辦。
(三)補助標準:以社區保母系統內已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且實際收托轄內未滿6歲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之保母人數為基準,核算各項補助經費。本項之保母人員中未領有證照者,應於98年1月1日以前取得證照;逾期仍未取得證照者,不再列入補助人數計算。
(四)有關各社區保母系統之設置方式、命名原則、服務內容、應配置專業人力及資格條件、權責分工、管理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等,依本計畫附錄「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三、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專案人力,確實推動本項工作(自97年1月起):
內政部兒童局及各地方政府為推動本計畫相關工作,將增加大量之政策宣導、配套方案規劃、人員訓練、行政督導管理、補助資格及經費審核等工作,需增補專職人力統籌辦理。預估所需專案工作人力:中央政府5人,地方政府30人。
四、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自97年4月起):
(一)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A.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B.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3)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二)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補助標準: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所屬區域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
2.社區保母系統需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另訂之。
五、擴增社區保母網絡服務能量及據點,促進托育制度普及化(自97年7月起):
逐步擴增社區保母系統服務能量及據點,並結合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規劃中,全國預定設立約136處)來配合設置,提供地方政府強化相關福利服務資源之連結,以期擴大社區保母網絡之服務能量及服務便利性。
伍、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受補助者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返還補助金額。
陸、經費來源:由內政部兒童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
97年:195,053,360
98年:314,640,840
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人力費用
97年:15,320,000
98年:15,120,000
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97年:1,202,083,974
98年:1,602,778,632
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97年:57,726,000
98年:96,216,000
合計(單位:元)
97年:1,470,183,334
98年:2,028,755,472
柒、附則: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家庭托育費用申請須知及申請表

發表日期: 2008-03-25    內容提供單位: 托育服務組 吳建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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